原告乐X。
委托代理人杜X。
被告徐X。
本院于2010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乐X诉被告徐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琼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中旬,被告因急用先后两次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3,000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分多次共归还原告人民币10,000元,被告自愿以其中人民币2,000元作为利息支付给原告。因被告未履行全部还款义务,故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徐X归还原告乐X借款人民币5,000元。其中于2011年1月31日之前归还人民币2,000元,余款人民币3,000元于2011年3月31日之前归还;
二、如被告徐X未按上述约定履行第一期还款义务,原告乐X可就余款一并申请执行;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四、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3.5元,由原告乐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12月7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琼花
书记员赵竞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