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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廖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南县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务农。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干部。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务农。

委托代理人邹某,男,系衡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略)。

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廖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贺清元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谢树萍、人民陪审员李某伟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廖某的起诉。原告邓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邹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5月26日原告受被告李某某的雇请为其摘烟叶及运送烟叶,2009年6月9日下午4点30分,在运送烟叶过程中乘坐被告雇请的廖某驾驶的拖拉机,在运送过程中因发生车祸致使原告右膝关节受伤。并在三塘镇中心医院及169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x余元。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被告李某某及廖某除支付x元医疗费外,不愿再支付下余医疗费用及其他费用。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费用x元及精神抚慰金x元。

被告辩称:原告受伤并不是在被告雇请其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故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应由交通事故中的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6日原告邓某某受被告李某某雇请从事摘烟叶及运送工作,2009年6月9日下午原告为送烟叶乘坐原告雇请的廖某驾驶的拖拉机随行,在送运烟叶过程中因车祸致使原告右膝关节受伤,原告受伤后送至衡南县X镇中心医院治疗,2009年6月28日转院至169医院住院治疗,2009年7月13日出院,住院25天,花费医疗费用x.78元,被告李某某支付医疗费用5900元,司机廖某支付医疗费用7000元,原告出院后,经法医鉴定右胫骨平位粉碎性骨折骨固定术,后致右膝关节功能丧失70%为十级伤残。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出示的住院证明、法医鉴定、住院费用清单、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由被告李某某雇请为其摘烟叶及运送工作,原、被告之间形成雇佣劳动关系。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摔伤并受伤致残,被告李某某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从事雇佣活动,对自身安全应当承担谨慎的注意义务,因原告的疏忽导致损害发生,原告应当负相应的责任。被告李某某未尽安全和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邓某某受伤致残所遭受的损失应当认定为医疗费x.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误工费4284元、护理费4284元、残疾赔偿金9025元,合计x.78元。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邓某某损失的60%,即x元。原告受伤致残,精神遭受痛苦,被告应酌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合计x元。原告自负40%,即x.78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后续治疗费及取内固定费用,因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上述费用必定需要,且目前未发生,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邓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币x元,除已支付x元外,还应支付x元。款限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70元,邮政专递费100元,合计97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582元,原告邓某某负担3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贺清元

审判员谢树萍

人民陪审员李某伟

二0一0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綦冠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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