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闽清县支行,住所地闽清县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江世英,福建扬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闽清县支行与被告陈某甲、赵某某、许某某、陈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要求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闽清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7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闽清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