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狄a,男,汉族。
被告上海A停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a。
原告狄a与被告上海A停车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玉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10月16日,其与被告上海A停车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1份,合同约定:由原告加工安装被告X号仓库西面铁门X扇,及门口的提高和加固;工程总金额5000元,工程款于2004年3月25日前付清。合同订立后,原告按合同要求履行,并已完工。被告支付了3825元,余款1175元至今未付。故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上述欠款及违约金870.68元。诉讼中,原告放弃违约金的请求。
原告为此提交以下证据材料:合同1份。
被告未作答辩。
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定作合同关系成立后,原告作为承揽方已履行了其全部义务,被告作为定作方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全部价款。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A停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狄a欠款1175元。
案件受理费91.8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玉弟
书记员黄某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