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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a开设赌场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a,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4月14日被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a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肖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起,被告人肖a受雇在本市闵行区X路l565弄X号负责经营管理一无名无证游戏机房。2010年4月13日,公安机关在对该游戏机房进行检查时,当场抓获被告人肖a及许志刚等参赌人员,并查获游戏机l5台及赌资人民币77元。经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审核,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禁止在营业性游戏机房内使用。

案发后,扣押的15台游戏机及77元赌资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许a、林a、兰a、张a、王a的证言,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a经营管理放置具有赌博功能游戏机的游戏机房,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a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3日起至2010年9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贝冬梅

书记员水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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