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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任某、鲁某为合伙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刚,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任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顺西,河南通天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鲁某,男。

委托代理人吴志刚,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任某、鲁某为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2010)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10)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退回李某。

审判长宋池涛

审判员王生

代理审判员高璐

二0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赵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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