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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钱a与被告耿a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钱a,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a,上海市黄某区A法律服务所工作。

被告耿a,男,汉族。

原告钱a与被告耿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玉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徐a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感情基础差,婚前经常发生争吵,被告的外公年事已高,患病多年不愈,在被告父母的催促下才去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被告常借故殴打辱骂原告,在小夫妻矛盾中原告遭公婆的指责,在婆媳矛盾中原告遭被告指责,总之原告在家庭中无地位,无人身自由。原告工作单位在市中心,下班回家晚些,被告就怀疑原告有外遇滋事争吵,殴打并手掐原告喉咙,逼迫原告承认有外遇才松手,此事已发生二次。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育费500元。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从相识到结婚已超过七年,双方相识半年后,原告就居住在我家,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不存在草率结婚。近来,原告经常很晚回家(凌晨),还经常谎称在单位,实际在外面玩。为了家庭和孩子,希望原告不要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钱a与被告耿a于1998年经同学介绍相识恋爱,2001年11月5日登记结婚,2002年2月2日举行婚礼,X年X月X日生育女儿耿b。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近来,原、被告由于缺乏应有的沟通和交流,原告晚回家,被告就猜疑原告,致使夫妻矛盾产生。2004年11月下旬,原、被告再次发生争执,原告报了警,并回其娘家居住至今。为此,原告遂诉来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坚持离婚,致使调解未能成功。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关系融洽,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来,由于双方缺乏应有的沟通和交流,被告猜疑原告,致使夫妻矛盾不断;对此,双方应寻找一下自己的原因。相互信任是夫妻感情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被告因原告下班回家晚,就猜疑原告,这是错误的。现考虑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稳定的家庭对于女儿的重要性等角度出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钱a要求与被告耿a离婚之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玉弟

书记员黄某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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