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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汪某诉被告江苏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海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海事法院

原告汪某,女。

委托代理人黄某,上海鼎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明洁,上海鼎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然,江苏兴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汪某为与被告江苏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海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9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江苏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0日前一次性补偿原告汪某人民币60,000元作为双方纠纷的最终解决方式;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

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刚

审判员潘燕

代理审判员孙英伟

书记员孙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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