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晁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2009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2009年6月5日被取保侯审。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晁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5月21日6时许,被告人晁某某窜至本村X路上,以1500元价格从他人手中购得一辆时风牌三马车。该车系濮阳县X镇X村张XX于当日凌晨在家中被盗车辆。当日上午张XX在晁某某家中发现此车,晁某某警觉后驾驶该三马车欲转移至他处,在被追赶过程中晁某车逃跑。经鉴定被盗三马车价值1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有证人张X成、张XX证言,价格评估鉴定书、被盗车辆照片、辩认笔录、指认笔录、案发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晁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晁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晁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三千元。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戴文顺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马东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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