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唐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唐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炎陵县X镇X村东头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段某某诉被告唐某甲、唐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段某某以目前证据不足为由,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段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应收取1125元。由原告张某某、段某某承担。
审判长孟平山
人民陪审员霍保华
人民陪审员余建英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