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某甲。
委托代理人彭炳松,江苏金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贝林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某乙,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该公司员工。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薛某甲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0)闸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上海贝林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上诉人薛某甲人民币3,000元;
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薛某甲负担;
三、双方其他无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7月9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翁俊
审判员周卫娟
代理审判员谢亚琳
书记员宋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