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村民。
被执行人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村民。
本院在执行岳某与蒋某债务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外出打工行踪不定,查询其银行存款无余额。经询,申请人表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长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时可以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民利
审判员魏华
审判员郑潇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