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姜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村民。
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X村X组。
负责人姜某乙,该组组长。
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村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姜某甲与西安市X村X村X村委会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询,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长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时可以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民利
审判员魏华
审判员郑潇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