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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发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略)。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9年4月17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某,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俊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向驻马店市某某化工物资有限公司出售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3份、向刘某出售建筑业统一发票2份。2009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向张某出售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1份。2009年4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与张某交易非法制造的发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从王某某身上收缴河南省农村建材发票49份。经税务机关鉴定,上述发票均为假发票。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冯某某、刘某、张某证言、调取证据清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赃物照片、税务机关出具的鉴定结论、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55份,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有49份非法制造的发票出售未得逞,系未遂,依法可比照即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7日起至2009年7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梁中和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殷长河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郭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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