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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荣非法行医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常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行医于2010年4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取保候审,2010年5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以来,被告人常某某在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本市二七区开办诊所非法行医,经郑州市二七区卫生局于2009年8月3日、2010年1月11日二次行政处罚后仍继续非法行医,2010年4月15日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常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抓获经过、物证照片、郑州市二七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提取证物经过、现场检查笔录、被告人常某某的户籍证明;证人唐××、陈××、刘××的证言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先后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二次后,仍继续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常某某非法行医,情节严重,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被告人常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常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罚金x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郭付功

二0一0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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