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浦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巢湖市,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X镇X村委会武英村。因本案于2010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未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6日,被告人胡某与许亚东(另行处理)经预谋,持许亚东拾得的被害人赵某某卡号为x的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及身份证,至本市浦东新区X镇好又多超市门外ATM取款机处,由被告人胡某通过猜密码的手法,从该帐户内提取人民币8,900元,并挥霍殆尽。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人吴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同案犯许亚东的供述、帐户明细帐、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胡某归案后交代、认罪态度较好,并已退出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此款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胡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的社会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石耀辉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洁
审判员石耀辉
书记员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