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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孟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鹤信用社诉被告肖某某、祝某某、王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原告孟津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鹤信用社。

负责人:乔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男,该社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肖某某,男,59岁。

被告祝某某,男,31岁。

被告王某某,男,45岁。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少如,孟津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孟津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鹤信用社诉被告肖某某、祝某某、王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津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鹤信用社诉称,要求被告偿还在我社贷款本金x元及利息。

被告肖某某、祝某某、王某某辩称,原告孟津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鹤信用社不具有法人资格,应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孟津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鹤信用社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主体资格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孟津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鹤信用社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陆建奇

审判员郭铁成

审判员许兵兵

二О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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