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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孟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鹤信用社诉被告孟津县白鹤镇金鹤湾酒店、肖某某、蔡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原告孟津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鹤信用社。

负责人:乔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男,该社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孟津县X镇金鹤湾酒店。

负责人:周某某。

被告肖某某,男,59岁。

被告蔡某某,男,53岁。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少如,孟津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孟津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鹤信用社诉被告孟津县X镇金鹤湾酒店、肖某某、蔡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津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鹤信用社诉称,要求被告偿还在我社贷款本金x元及利息。

被告孟津县X镇金鹤湾酒店、肖某某、蔡某某辩称,原告孟津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鹤信用社不具有法人资格,应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孟津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鹤信用社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主体资格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孟津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鹤信用社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陆建奇

审判员郭铁成

审判员许兵兵

二О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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