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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偷越国(边)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男。因本案于2009年12月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9月,被告人顾某经他人将其冒充为上海亨展物资有限公司职员的身份,并使用该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商务派遣函等材料,从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为其号码为x港澳通行证上骗取了一年多次赴港澳的商务签注。后于2006年11月至2007年3月期间,被告人顾某持上述商务签注的通行证5次往返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高某某、郑某某证言,查获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出入境查询记录等书证,相关刑事判决书以及公安机关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违反我国出入境管理规定,先后偷越国(边)境5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顾某能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出入境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顾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沈敏

书记员佘晓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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