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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诉刘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X路。

被告刘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X路。

原告吴xx与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裕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xx、被告刘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xx诉称,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在价值理念、家庭观念等方面存在分歧而产生矛盾,双方自20xx年x月xx日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刘x辩称,婚后夫妻感情是好的,虽为生活琐事有过争执,但夫妻感情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愿意通过加强沟通来改善夫妻关系,要求和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xx年x月xx日登记结婚,20xx年xx月x日生育一女,名吴xx。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后双方因生活琐事而产生矛盾,致夫妻间产生隔阂。审理中,原、被告各自坚持诉、辩意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初期感情较好。近年来,由于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好家庭事务而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鉴于目前被告有夫妻和好的诚意,对此,希望原告能顾念以往的夫妻感情,消除隔阂,共同搞好夫妻关系。原告坚持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望被告言行一致,正确处理好夫妻关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吴xx要求与被告刘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吴xx、被告刘x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裕明

书记员钱健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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