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清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北测。
法定代表人朱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彻,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韵,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乾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村X街甲X号方圆大厦商务楼XB。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伟业,北京众天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中乾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原告北京清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乾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02年11月1日,被告以其于2002年8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原告的“小感量”商标提出了撤销申请并已被受理为理由,提出本案中止诉讼的书面申请。经审查,本院于2003年7月10日作出民事裁定,中止了本案诉讼。2005年9月16日,本案恢复审理,2005年9月20日,原告以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诉讼的书面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清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清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中乾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60元,减半收取3880元,由原告北京清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静
审判员苏杭
人民审判员李隽
二OO五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芮松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