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男。因本案于2010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1月上旬某日,被告人余某使用其女友范某某的手机冒用范某某的名义,向被害人魏某某发送短信,称家中有人生病需要人民币10,000元,并提供了号码为x、姓名为何勇的工商银行账号。被害人魏某某于2007年11月7日、11月8日先后两次在本区张江高科技园区工商银行向上述账号内分别汇款人民币6,950元和350元。被告人余某取出上述款项后花费一空。
2010年6月1日,被告人余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至所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余某退赔了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证人范某某的证言,相关银行资料,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余某系自首,能认罪、悔罪,且已退赔全部赃款,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余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峰
书记员徐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