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黄某乙诉龚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男,1948年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陆某某,男,(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龚某某,女,1952年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乙与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74年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时双方均已达法定的结婚条件,属事实婚姻关系。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并确认其婚姻关系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黄某乙负担。

审判长沈京

审判员朱建红

代理审判员赵玉琛

书记员曾建琼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