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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符某被告陈某被告乔某业主共有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原告符某。

被告陈某。

被告乔某。

案由业主共有权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乔某于2010年7月15日之前将开启在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卫生间墙上的排气孔封堵;

二、原告符某于2010年7月15日之前拆除位于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X室之间公用走道上的铁门及其框架;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被告双方各半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某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姚世春

书记员薛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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