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符某。
被告陈某。
被告乔某。
案由业主共有权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乔某于2010年7月15日之前将开启在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卫生间墙上的排气孔封堵;
二、原告符某于2010年7月15日之前拆除位于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X室之间公用走道上的铁门及其框架;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被告双方各半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某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姚世春
书记员薛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