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曹济民,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盛丽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济民、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6月登记结婚,2007年7月生育一女王某捷。近年来,被告对原告缺乏信任,经常擅自翻看原告的物品,为此双方常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王某辩称,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其对原告尚有感情,今后会改正自己的缺点。女儿还小,离婚对女儿的成长不利。希望能挽回与原告的感情。现夫妻感情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6月登记结婚,2007年7月生育一女王某捷。近来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为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后双方虽为琐事发生矛盾,但原告据以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依据尚不充分。原、被告应正确处理夫妻矛盾,珍惜夫妻感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本判决已于2010年8月16日宣告并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指定领取判决书之2010年8月18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盛丽娟
书记员吴澄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