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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塘桥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某。

法定代理人谢某某。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塘桥派出所。

负责人金某。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塘桥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0年7月26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0年8月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该撤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已预缴)。

审判长赵忠元

审判员孙晓华

代理审判员毛幼青

书记员韩春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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