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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东诉黄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顾某某。

被告黄某乙。

原告顾某某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秉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某、被告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因为被告怀孕才仓促和被告结婚,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发生争吵,从2010年6月起双方就开始分居,曾多次和被告协商协议离婚,但被告不同意,考虑到双方已经没有感情,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黄某乙辩称,双方结婚是建立在感情基础之上的,并不是因为被告怀孕才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也不错。被告现在对原告仍然有感情,而且孩子年龄也尚小,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离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所以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008年11月登记结婚,2009年4月生育一子名顾某某。婚后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一些矛盾,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证明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佐证,经庭审查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双方均应珍惜共同建立的家庭,加强沟通与交流,互让互谅,共同努力改善夫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原告顾某某要求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顾某某负担。

本判决已于2010年8月2日宣告并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指定的2010年8月4日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叶岭

书记员吴澄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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