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卢某某。

辩护人窦某某,上海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沪检二分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及其辩护人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09年9月22日19时许,被害人高某某与其友徐某一同前往本市X路X路附近与从事卖淫活动的黎某甲(曾用名黎X,另处)相遇,高某某认为其前一日在嫖娼时被黎某甲用200元假币调换了其身边的人民币现金,要求黎某还200元人民币,并为此与黎某甲发生争执。此时在一旁保护黎某甲从事卖淫活动的被告人卢某某即伙同绰号为“三姑”的男子(真实身份不明,另处)上前与高某某发生冲突,高某某即持自身携带的铁管与卢某某等人发生斗殴。卢某某逃离现场后,从附近取出一把长约70厘米的铁质锐器,并会同手持竹棒的“三姑”及吴某某(绰号“X”,另处)返回现场后,追打高某某及已从高手中抢过铁管的徐某。其间,卢某某持上述铁质锐器连续砍击被害人高某某头部、躯干部、手臂等身体各处,见高某某倒地流血后逃离现场。当晚,被害人高某某因其头部、躯干部及两上肢部遭锐器砍击,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2009年9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其藏匿的本市嘉定区X路某号巨峰浴室X房间被公安人员抓获。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人黎某甲、黎某乙、徐某、邹某某、刘某某、王某丙、王某丁证言,证人钱某某、王某戊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抓获情况》、《案发经过》以及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卢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解仅其一人持铁片打了被害人一下。

辩护人提出,本案中调换假币的情况无法证实,被害人先动手殴打被告人一方有过错;本案中还有其他人参与殴打被害人,卢某某不应对被害人的死亡负全部责任;且卢某初犯,交代态度尚可,建议对卢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2日19时许,高某某与其朋友徐某在本市X路X路附近因故与黎某甲发生争执。黎某庚丈夫被告人卢某某闻讯和绰号为“三姑”的男子上前与高某某发生冲突,高某某即持械与卢某某等人斗殴。卢某某逃离现场,从附近取出一把锐器,并和手持竹棒的“三姑”及吴某某返回现场,殴打高某某及徐某。其间,卢某某持上述锐器连续砍击高某某头部、躯干部、两上肢等处,然后逃离现场。被害人高某某因头部、躯干部及两上肢等遭锐器砍击,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16时许,被告人卢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徐某(系被害人高某某之友,男,24岁)的辨认笔录及证言证实,2009年9月22日19时许,高某某对徐某前两天在定海路嫖娼时,皮夹里两三百元钱某卖淫女换成假币,想去找那女子把钱某回来。徐某要不要多找几人同去,高说不要叫别人,到时他去弄堂里找人,徐某外面等就行,如果五分钟后他还不出来就报警。徐某着助动车载高到定海路X路丁字路口。高先到弄堂里找人,但没找到就出来了,看见在波阳路南侧大约20多米的地方站着要找的女子,就走上前和那女子争吵起来。这时,卢某某和另外一个男的上来帮那女子打高,高从衣服里摸出一根深色布包着的铁棍和对方对打。徐某上去将其中一人推开,这两人沿定海路向南面逃走,边走边拣地上的砖块砸高和徐。高持铁棍追过去,但没有追上。那女子不知何时也逃走了。大约一分钟后,卢某某和两名男子从定海路南面跑来,其中卢某某手握一根布包的东西,还有一人手握一根毛竹,卢某某用手中的工具朝徐某上砸两三下,徐某高手里抢过铁棍准备反击。这时,有人从后面抱住徐,徐某脱后就用铁棍和打自己的人对打。双方手里的器械相碰时,徐某到对方手上的东西好像是刀,就叫高先逃,自己向定海路北面逃走。大约逃了十多米远,徐某见高在后面叫自己名字,并看到高倚坐在路口的一根电线杆旁,头部正中、左侧各被砍一刀,头面部都是血,右手肘处被砍一刀,刀口都很深,左手腕被砍一刀,基本已被砍断。此时,对方三人已经逃走。不久警察赶到。

2、证人王某戊辨认笔录及证言证实,其平时在定海路X路口经营水果摊。2009年9月22日19时许,王某到在定海路X路口一名60多岁的男子带着一名20多岁的男青年与黎某甲发生争吵。60多岁的男子用一根包着蛇皮袋的自来水管打黎某甲。王某到他们争吵的部分内容,大概是昨天这名60多岁的男子与黎某甲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调换了200元假币,所以来要回被换的钱。黎某甲不承认这件事,这60多岁的男子就打她。黎某甲被打后呼救,她的丈夫卢某某就带了一名30多岁的男子赶到,并用石头砸这名60多岁男子,但没有砸到。这名60多岁的男子拿着自来水管,沿定海路由北向南追打卢某某和他带来的男子。男青年也跟着一起追。大约过了两分钟,这名60多岁的男子和他带来的男青年又跑回定海路X路口,卢某某带着两名男子在后面追打。那名男青年拿着包蛇皮袋的自来水管逃跑了。卢某某他们追上60多岁的男子,围着他打。开始时,卢某某带来的两名男子中的一人用毛竹打60多岁男子的头部及身体,还有一个男子对着60多岁的男子拳打脚踢。这两名男子停手时,卢某某就用纸包着的砍刀,砍这名60多岁的男子头部、背部、手臂等部位好几刀。打了一会,卢某某他们就逃跑了。60多岁的男子走了几步,靠着定海路X路口的电线杆坐下,流了很多血。不久警察就来了。

3、证人钱某某的辨认笔录及证言证实,2009年9月22日19时30分许,钱某定海路弹棉花店内玩,此时看到有一个60多岁的老头拖住黎某甲,讲黎某甲把他的200元钱某成假币。双方争执过程中,黎某庚丈夫打老头,老头伸手招架,黎某甲和丈夫就逃走了。后来老头走到定海路X路口等在那边,嘴里还骂骂咧咧。这时黎某庚丈夫带着另外两人,从定海路旧菜场那边朝老头冲过去,双方开始对打。老头手上好像拿着一把伞,对方手上也有器械,但看不清是刀或是棍子。老头先将黎某甲丈夫的头打破,后对方三人就用手上的器械朝老头的头部打,老头倒下去时,头上都是血,后这伙人就向定海路边上的小弄堂逃窜。

4、证人邹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定海路X路口经营皮鞋店。2009年9月22日19时30分许,邹某到自己店内,听到外面有人在叫,其走到店门口,看到定海路X路处有两个人拿石头砸一个年龄较大的男子,年龄大的男子手上拿着棍子追这两人。那两人从其店门口经过并逃走,那年龄较大的也追过去。过了两分钟左右,邹某看见一个年龄较小的男子,和三个男子对打,后来年龄较小的男子逃走。那三名男子又回过来和那年龄大的打起来。其中有一个男子手里拿着一个用纸包着的东西,里面应该是一把刀,向年龄大的男子背后砍了一刀,那人倒在菜市场门口的电线杆下,流了很多血。因为中间有一段邹某看到,可能年龄大的男子前面已经被人砍伤了。

5、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9月22日19时许,刘某到定海路X路口,看见有一个五六十岁的男子拽着一个三十岁左右的女子不放,两人在争吵,但具体吵些什么没听清楚。这时,两个三十岁左右的男子,走上前和五六十岁的男子吵起来,边吵边将女子分开,那女子趁机逃走。这时,五六十岁的男子手中拿着像雨伞似的棍子打那稍矮的男子头部一下,对方两男子逃走。那五六十岁的男子与和他一起来的二十岁男子一起站在定海路X路口说话。刘某到他们好像在说假钞票,具体没有听清楚。这时,先前两名三十多岁的男子和另一名三十多岁的男子返回,手持半米长的器械打那五六十岁的男子,其中有一个男子打得最厉害。五六十岁的男子被打得浑身是血,蹲在路口的电线杆旁。打架的过程大约有五分钟,后那三名男子逃走。和五六十岁男子一起的二十岁男子躲在远处,没有参与打架。

6、证人王某己证言证实,2009年9月22日19时许,王某丙在定海路X路口看见有两个男子在打一个五十多岁的老头,其中一人用一根一米左右棒子状的东西向那老头背上打去,那老头没有还手之力,浑身是血躺在地上。两个男子停手后,老头走了十几步便倒在电线杆边上。那两个打人的男子从定海路X巷子逃走。

7、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波阳路X路口,在该路口的西北角阳普定海菜市场东南方向三米处竖有一根灯号为x的电线杆,该电线杆上有大量喷溅状的红色斑迹,最高处离地面1.25米,最低处离地面0.3米,且已呈流淌状。紧靠着电线杆的南侧地面上有1.2米×2.3米大小的红色斑迹,该处斑迹东南方向3米处地面上有一滩1.8米×0.7米大小的滴状红色斑迹,上述斑迹均已照相固定并提取。

8、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沪公刑技物字[2009]X号《鉴定书》证实,经DNA比对,不能排除上述两处地面血迹为死者高某某所留。

9、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沪公刑技法检字[2009]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左侧颞部见一处长为9.5厘米斜形创口,深达颅骨。左顶部见长为2.5厘米创口(该创创缘不整齐,创壁不光滑,创腔内有组织间桥,创周伴有2.5厘米×2厘米挫伤带,创深达头皮下)。右顶部可见一处长为4厘米斜形创口,深达头皮下,右耳后见长为2厘米表浅裂伤。左颞骨外板呈斜形劈裂状,右颞叶局部蛛网膜下腔出血。胸背部近正中见长为17.5厘米斜形创口,深达骨质,第3胸椎棘突部分劈裂。右上臂中部外侧见有一处长为5厘米斜形创口,深达肌层,右肘后见一处长为5.2厘米斜形创口,深达骨质,右尺骨鹰嘴骨折。右前臂中上部外侧见一处长为10厘米斜形创口,深达骨质,下方肌肉及尺骨完全离断。左前臂中下部外侧见两处长分别为6.5及7.5厘米斜形创口,均深达骨质,下方尺骨均部分砍断,左腕前侧见一处长为7.5厘米斜形创口,腕关节大部分离断,左挠骨完全离断。左环指近节指骨部分离断。上述创口除左顶部一处挫裂创外,余均具有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腔内无组织间桥、创周无挫伤、两创角均较锐等特点。据死者全身创口(除左顶部创口外)的部位、形态特征及严重程度分析,符合生前被他人用锐器砍击所致,余部位损伤(两下肢除外)符合被钝性物体作用所致。死者高某某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砍击头部、躯干部及两上肢等,造成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10、证人黎某乙(系被告人卢某某侄女)的证言证实,黎某甲是黎某乙的姑妈,在杨浦区X路上招嫖卖淫。2009年9月22日21时左右,黎某甲打黎某乙手机,说卢某某与人打架,要到黎某乙这里躲一下。黎某乙答应并在其工作的巨峰浴室等黎某甲。当日23时许,黎某甲和卢某某坐出租车到嘉定区巨峰浴室门口处和黎某乙碰头。见面后,黎某甲告诉她,有一个男的说黎某甲用假币换他的真钱,还抓住她不让她走。后来卢某某和那男的打架了。这时,卢某某在旁边说,那男的抓住黎某甲,还打她,卢某某用刀砍了对方男的几刀,对方出了很多血,不知道是不是死了。黎某乙听后带着黎某甲、卢某某住进巨峰浴室X房间。

11、证人黎某庚证言证实,她和卢某某是夫妻关系,黎某甲主要在定海地区X路上招嫖卖淫,卢某责保护她。2009年9月22日19点左右,黎某甲在定海路X路附近等卢某某,这时走过来一个年约60岁的上海老头,用手里拿着一把类似雨伞的棒状物打她,并说把欠他的二百元还出来。黎某甲以前没有见过这老头,也没有接待过他。这时,卢某某正好回来,见状上前拉住这个老头,叫他不要打人,并一边把老头抓住黎某庚手拉开,一边暗示黎某甲离开。黎某甲记得不止卢某某一个人过来,但具体几个人记不清了,对方老头也有帮手。黎某到家中,大约过了十几分钟,卢某某回到家,头上都是血,他告诉黎某甲和对方打架了。后黎某甲和卢某某坐出租车赶到嘉定黎某乙处。黎某乙安排黎某甲和卢某某住在巨峰浴室。次日下午,黎某甲和卢某某在该处被抓获。

12、被告人卢某某供述,其与黎某甲是夫妻关系,黎某甲平时在定海路附近招嫖,卢某一边保护,如果有警察就及时叫黎某走,如果有人欺负黎某甲就上前帮她赶走对方。2009年9月22日19时许,黎某甲在波阳路X路附近招嫖,卢某离开一会,其老乡“三姑”来叫卢,说有人找黎某甲麻烦。卢某“三姑”一起回到现场,看到一个老头和一个年轻人在与黎某甲说话,那老头一边说把钱某出来,一边推黎某甲。卢某生气,跑上前抓住老头的手,并让黎某开。黎某甲走开后,老头从口袋里掏出一根铁棒砸卢,卢某了两下就往回逃。这时,站在一边的“三姑”也上来和那名年轻人对打。因为对方有家伙,卢某方打不过对方,就往后逃跑。卢某头部被对方打破很生气,跑到波阳路某号席子店门口,拿出平时放在那用蛇皮袋包裹的、以备有人找麻烦时使用的、长约六七十厘米、宽约五六厘米的铁片,返回找那两个人。“三姑”在路上捡了一根竹棒,叫上老乡“邢姑”和卢某某一起回到现场。“邢姑”上前抱住那空着手的年轻男子,卢某包裹的铁片打年轻男子,年轻男子从老头手里拿过铁棒和卢某打了几下,还打了卢某部一下,转身逃走。卢某铁片砍想逃跑的老头,砍在他上身和头部,大约有三四下。“三姑”拿竹棒也打了老头几下。后卢某“三姑”、“邢姑”三人分头逃跑。卢某跑时,看到老头头部流血倒在地上。卢某回杭州路暂住处后和黎某甲一起乘出租车到嘉定黎某庚侄女黎某乙处,把打架的事情告诉黎某乙,说要避一避。黎某乙安排卢某黎某甲住进巨峰浴室。次日下午两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打人用的铁片卢某去嘉定的途中扔掉了。

13、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的《抓获情况》、《案发经过》证实了本案的侦破经过及抓获卢某某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用锐器击打被害人身体并致其死亡,卢某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卢某某关于其仅用铁片打了被害人一下的辩解,与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故不予采信。辩护人关于被害人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因目前证据尚难以认定,故不予采纳。辩护人还提出,本案有其他人参与殴打被害人,卢某某不应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经查,根据尸体检验鉴定书,被害人的死亡系被锐器砍击后引起失血性休克所致;再根据证人证言及卢某某供述,现场仅卢某某持锐器砍击被害人,故卢某某应对被害人的死亡后果承担责任,对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蒋征宇

审判员张真

代理审判员袁婷

书记员李姝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