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甲,男。
被告某乙,女。
本院于2010年1月15日受理的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某甲诉称:原、被告原系朋友,2008年7月,被告因经营之需,资金短缺,故于2008年7月8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5万元,并承诺以其拥有的本市X区X弄X号X室的产权房进行抵押,且办理了公证和其他权利抵押登记。当初借款时,被告向原告书面承诺,该款于2008年9月7日一次性归还。然而,被告却未能按其承诺予以履行,在原告多次催讨下,被告于2009年6月3日归还了部分借款人民币50万元,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25万元至今未还。故起诉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5万元;2、判令被告偿还逾期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乙应于2010年8月26日之前归还原告某甲人民币25万元;
二、被告某乙应于2010年8月26日之前给付原告某甲利息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20万元;
三、双方无其它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47.4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273.70元,诉讼保全费2,265元,由被告某乙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韵清
审判员张肖泉
代理审判员仲佳宁
书记员朱继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