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a,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b,上海市闵行区A法律服务所工作。
被告吕a,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吕b,系被告之兄。
原告陈a诉被告吕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伟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a及其委托代理人陈b、被告吕a及其委托代理人吕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a诉称,与被告婚前不了解,婚后性格差异大,夫妻生活极不协调。被告还有赌博恶习,虽经家人劝阻,但不思悔改。双方于今年4月起分居生活。同年7月,被告又闯到原告工作单位殴打原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育费400元,财产依法分割。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双方的结婚证、协议书、悔过书及信件等材料;
被告吕a辩称,双方婚前及婚后感情均较好,原告诉称己赌博的事并非其所称有那么严重。自生育儿子后,为儿子姓氏双方产生较大矛盾。一直有隔阂。为此,原告曾于今年春节通过他人向被告提出过离婚。至于原告称今年7月殴打原告之事,也与事实不符。现考虑到对原告仍有感情,双方只是有小的矛盾,同时,离婚对儿子今后成长有较大伤害。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10月经介绍相识,2003年3月登记结婚,2004年3月生育一子名吕c。自儿子出生后,双方为儿子姓氏曾产生矛盾,夫妻曾一度分开生活。2005年春节,原告通过他人向被告提出过离婚。同年4月起,双方分居生活。嗣后,被告曾以悔过书、信件的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希望原告予以谅解。2005年7月,双方因琐事再次发生吵打。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讼来院。
审理中,被告坚持以辩称理由不同意离婚,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婚后虽为儿子姓氏曾产生一定隔阂,但夫妻并无大的矛盾。现被告以辩称理由不同意离婚,且在双方分居后也以悔过书等形式要求原告谅解,对此,原告也应珍惜双方感情。今后只要夫妻能互谅互让、互相尊重,平等相待,增加交流,消除隔阂,相信双方关系能得以改善。综观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离婚之主张,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a要求与被告吕a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伟明
书记员吴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