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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xx诉被告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xx,男,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xx省xx县xx镇xxxx村xxx自然村xxx号。

委托代理人董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xx经济开发区(x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曹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x,该公司职员。

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自2009年5月起至同年12月为被告提供运输服务,原告已实际履行运输义务,但被告拖欠自7月起至12月止的运输费用共计x元,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运输费x元以及支付自2010年3月10日起至2010年8月10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1067元。

被告辩称,对与原告间的运输业务关系不持异议,但应在运输费用中扣除相应的税款及因原告运输原因产生的赔偿款,故实际结欠原告运输费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5日之前支付原告黄xx运输费人民币x元;

二、若被告至期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全部货款x元一并申请执行;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9元,减半收取后计524.50元,财产保全费570元,以上二项合计1094.5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于2010年9月15日之前直接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8月11日签字生效,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员倪叶平

书记员王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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