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施晓桦,上海嘉创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宝山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季某某,该公司员工。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王某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宝山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7日前一次性支付王某人民币18,000元;
二、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元由王某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劳动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7月16日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乔蓓华
审判员郭征海
代理审判员王某
书记员丁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