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XX,男。因本案于2010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XX犯诈骗罪,于201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席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至2009年9月期间,被告人许XX至上海市闵行区X镇X路X号、莲花南路X号木材市场、吴泾镇X村X组、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等地,采用谎称租赁钢管扣件生意缺少周转资金、承包建筑工地需要脚手架钢管、扣件、胶合板、木材,假意向被害人借钱、租赁、向被害单位购买等方法,先后从被害人曾某甲处骗取人民币20万元(事后归还被害人曾某甲人民币x元),从被害人林某某、曾某乙、上海升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处骗取共计价值人民币x.29元的各类扣件x只、脚手架钢管x.4米、建筑模板(胶合板)x张,从上海拓宇木业有限公司处骗取共计价值人民币x.92元的辐射松945.84立方米,后支付给上海拓宇木业有限公司人民币1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曾某甲、林某某、曾某乙的陈述,证人崔某某、沈某某、潘某某、熊某某的证言,有关的借条、发料单和送货单,拍摄的照片,辨认笔录,相关收款凭证,发票,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案发经过和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许XX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6日起至2023年7月5日止)。
二、未退缴的赃款应予追缴后发还被害人。
审判长丁晓青
审判员万秀华
代理审判员戴雨珍
书记员钱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