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X路X弄X号,住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
被告徐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陶xx与被告徐xx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陶随被告徐xx共同生活,原告陶xx自2010年7月起每月支付被告徐xx抚养费人民币500元至陶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归被告徐xx所有,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中属于被告徐xx的权益归原告陶xx所有;
四、原告陶xx开设在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田林东路证券营业部的股票账户及资金账户(客户编号:x,客户姓名:陶xx)内的股票及资金归原告陶xx所有,被告徐xx开设的基金账号(x)内的基金归被告徐xx所有,被告徐xx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陶xx补偿款人民币15万元;
五、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陶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7月8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某锋
书记员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