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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琴珠诉唐建忠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季a,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a、周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a,男,汉族,住同原告。

原告季a诉被告唐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5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伟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a及其委托代理人李a、被告唐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季a诉称,自女儿出生后,被告对原告感情日渐淡漠,对家庭和孩子也不闻不问。被告在外还与异性关系暧昧。夫妻生活名存实亡,已分室居住多年。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财产各半分割,并要求被告负担女儿至工作前的生活和学习费用x元。

被告唐a辩称,双方婚后关系一般,平时虽有争吵,但都是为小事情。原告所述己有外遇是不存在的。至于夫妻生活,双方也无不正常。去年,己遭车祸,原告也来看望。由于己现身有残疾,原告才提出离婚。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本院查明,原、被告于1980年9月经介绍认识,1984年2月登记结婚,次年3月生育一女名唐b。双方婚后关系尚可。2003年12月,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曾殴打原告。2004年3月,被告因遭车祸曾住院治疗三个月,期间原告也予以照顾。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讼来院。

审理中,因双方对婚姻问题各执己见,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原、被告恋爱时间较长,双方婚前基础较好。婚后,双方虽因琐事曾有一定的矛盾,尚不致感情破裂。但被告在夫妻生活中殴打原告是错误的,今后应予改正。2004年3月被告遇车祸后,原告也予以关心。现原告提出夫妻感情已破裂并无依据。本院希望双方今后能珍惜夫妻多年感情,互相谅解,互相尊重并互相关心,平时在思想上应多加交流和沟通。相信双方感情能得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季a要求与被告唐a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伟明

书记员吴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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