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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A、周B、周D与周F、第三人周G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A。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B。

委托代理人周C。

上述两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洪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D。

原审原告周E。

上诉人周D、原审原告周E委托代理人周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F。

原审第三人周G。

委托代理人陈雁,上海市六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A、周B、周D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8)普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A(亦为上诉人周D及原审原告周E委托代理人)及其与上诉人周B共同委托代理人洪某某、上诉人周B及其委托代理人周C、被上诉人周F、原审第三人周G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中,上诉人周A、周B、周D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周A、周B、周D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A、周B、周D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150元,由上诉人周D、周A、周B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岑华春

审判员吕晓华

代理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张承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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