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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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男。因本案于2010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22日晚,被告人杜某在本区X镇X村沈家宅X号游戏机房内,因放在店内桌上的移动电话遗失与店内工作人员发生扭打。事后,被害人陈某乙等人至被告人杜某暂住处本区X镇X村沈家宅X号意欲解决此事,被告人杜某持刀将被害人陈某乙砍伤,致其右侧背部、左上臂中段桡侧软组织裂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陈某乙的伤势已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乙的陈某,证人叶某某、陈某甲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杜某到案后交代态度较好,能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3日起至2011年3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峰

书记员徐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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