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闽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晋江市磁灶瑞成建材地砖厂,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X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晋江晋成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磁灶大宅。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福建省晋江市磁灶瑞成建材地砖厂与被上诉人福建省晋江晋成陶瓷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上诉一案,经本院送达诉讼须知,通知上诉人福建省晋江市磁灶瑞成建材地砖厂缴纳上诉费。上诉人福建省晋江市磁灶瑞成建材地砖厂接到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向本院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叶毅华
审判员陈某龙
代理审判员黄从珍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丽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