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彭浦物业管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公司法律顾问。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王某因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0)闸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上海彭浦物业管理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王某应在本调解生效之日支付上海彭浦物业管理公司自1999年3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止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5,000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上海彭浦物业管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为人民币25元,由王某负担;
三、双方其它无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6月11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卞晓勇
审判员邬梅
代理审判员陈俊
书记员刘N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