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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上海彭浦物业管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彭浦物业管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公司法律顾问。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王某因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0)闸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上海彭浦物业管理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王某应在本调解生效之日支付上海彭浦物业管理公司自1999年3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止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5,000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上海彭浦物业管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为人民币25元,由王某负担;

三、双方其它无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6月11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卞晓勇

审判员邬梅

代理审判员陈俊

书记员刘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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