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X,男,因本案于2010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春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X因民事纠纷被潘某某诉至法院,从而怀恨在心。2010年4月8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孙X在其居住的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小区门口,拦截准备到法庭的潘某某、许某某夫妇,欲殴打潘某某,被害人许某某上前阻拦,被孙X脚踢腹部而倒地,致L2椎体压缩性骨折。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许某某的伤势已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证人潘某某、孙某、周某某证言、有关的验伤通知书、伤势鉴定书以及案发经过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孙X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日起至2011年6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丁晓青
审判员戴雨珍
代理审判员奚少君
书记员徐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