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深中法民三初字第619、X号
原告深圳市东立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X镇福海科技园D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
委托代理人吴伟,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安顺发电子加工厂。经营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宝城44区安乐物业大楼八楼。
负责人张某。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4年10月27日与专利权人朱某签订《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取得名称为“LED显示屏框架C5-2402”的x。7专利、名称为“LED显示屏框架C5-2502”的x。2专利的独占实施许可权。原告于今年11月发现,被告制造、销售的两款产品侵犯了上述两个专利。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和模具,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并承担两案诉讼费用。
在两案审理过程中,上列原、被告在庭外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受原告的委托加工原告享有专利权的LED数码显示屏,期限至2005年12月31日止,原告不追加被告的侵权责任;
二、被告所销售的涉及原告专利的产品不得以低价冲击原告的市场及客户,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被告负责;
三、原、被告双方同意共同维护市场的价格体系,对于那些随意做低价格的厂商,双方应结成同盟,采取一致行动打击低价厂商;
四、两案诉讼费2020元,由原告承担。
当事人要求本院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上述和解协议。
上述协议,业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生效。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于春辉
代理审判员吴鹏程
代理审判员祝建军
二00五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欧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