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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劲文诉孙水英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龚a,男,汉族。

被告孙a,女,汉族。

原告龚a与被告孙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a、被告孙a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龚a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2002年9月2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龚b,现就读于A小学。双方婚前感情一般,婚后为了家庭事务矛盾很多,被告每天沉迷于打牌、抽烟,双方现分居已有半年,原告在外流浪居无定所。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二、女儿龚b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300元;三、原被告共同建造的坐落于上海市X区X镇X村X组X号的二上二下有证房屋及违章建筑二十六间均归双方各半所有。

被告孙a辩称,双方于1997年相识并开始交往,后原告因与前妻感情不合离婚。2002年9月25日,双方登记结婚,当时双方的女儿龚b已经3岁了。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今年双方还一起建造了房屋,原告还赠送了一个手镯给被告。被告认为,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因此不同意离婚,被告之所以要离婚是因为有外遇,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再婚,与前妻育有一女龚c,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儿龚b,2002年9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怀疑原告有婚外情,双方由此产生矛盾,以致于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遂以诉称之理由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而被告不同意离婚,致使调解未能成功。

本院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男女双方在结婚以后,应相互关切、相互尊重。在婚姻生活中,彼此间产生矛盾实属难免,双方均应本着互相谦让、互相尊重的态度对待彼此间的矛盾。就本案而言,双方现状的发生,源于原、被告间缺乏互相信任,在矛盾发生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方式进行沟通。双方如能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念,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改正不足,更加珍视家庭,夫妻关系是有可能得以改善的。综观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龚a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龚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晨

书记员周云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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