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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亨马木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月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环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亨马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月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环店。

负责人丁某某。

上诉人上海亨马木业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9)普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由合同签订地即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依法应适用不动产案件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展位租赁的所在地位于上海市普陀区内,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所作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薇

审判员胡觉明

代理审判员计海琼

书记员顾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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