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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曾某某,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字(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甲及其辩护人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月28日晚19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将本村村民胡某乙无故打伤,经拍片检查胡某乙胸部第12椎体压缩性骨折.

2007年3月份,被告人胡某甲以其姐夫摩托车丢失为由,对本村村民胡某戊进行殴打辱骂。

被告人胡某甲多次无故随意殴打辱骂马某某,2008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某甲看见被害人马某某在本村卫生所打牌,便上前无故殴打辱骂马某某,并扬言要把马某某一家打出胡某村,马某某一家为躲避被告人胡某甲的辱骂和殴打被迫于2008年10月份搬到西安打工为生。

2009年3月份,被告人胡某甲闯入到本村村民胡某己家,随意辱骂胡某己。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胡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28日晚19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将本村村民胡某乙无故打伤,经拍片检查胡某乙胸部第12椎体压缩性骨折.

2007年3月份,被告人胡某甲以其姐夫摩托车丢失为由,对本村村民胡某戊进行殴打辱骂。

被告人胡某甲多次无故随意殴打辱骂马某某,2008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某甲看见被害人马某某在本村卫生所打牌,便上前无故殴打辱骂马某某,并扬言要把马某某一家打出胡某村,马某某一家为躲避被告人胡某甲的辱骂和殴打被迫于2008年10月份搬到西安打工为生。

2009年3月份,被告人胡某甲闯入到本村村民胡某己家,随意辱骂胡某己。

另查:经调解,被告人胡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胡某乙物质损失,得到了胡某乙的谅解。经本院询问被害人胡某乙、胡某戊,胡某乙、胡某戊要求不再追究被告人胡某甲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胡某甲供述:2006年过年的时候,当时我喝多了,在街上碰见了胡某乙,因为买烟花的事情,我们两个发生了口角,进而发生厮打,后来他自己摔倒骨折了。2008年,因为我大姐的摩托车丢了,胡某安撺掇我,让我去找胡某涛要摩托车,我因为没有抓住胡某涛偷摩托车的事实,也没有找胡某涛,我生胡某安的气,就喝酒后找到胡某安,我们两个吵了两句,他打了110。因为我们村盖观音庙,我喝酒后骂了胡某己。十年前,因为马某某拾我的钱一事,我们两个闹到派出所,派出所没有处理,我因此很生气,每年我见她就骂她。2009年8月30日晚上,我喝酒后到我村胡某琴开的诊所,见马某某在那里打牌,我就骂马某某,我们两个就撕扯在一起,这时胡某琴说我喝多了,跟我说这么多干什么,马某某就往外走了。

2、被害人胡某乙陈述:2005年农历腊月29日晚上,当天是除夕,我吃过晚饭到我村街上玩,当时我村的胡某臣在他家门口卖烟花,胡某臣、胡某丙、胡某甲、胡某丁等人都在边上看,我也过去在边上看热闹。胡某甲见了我非让我买烟花在街上放放,我不愿意,后胡某甲让胡某臣从屋内抱出一个大烟花,他让我掏一半钱,我当时说:我一分钱不掏,你们随便放。胡某甲一听我说这话他可恼了,朝我脸上打了一耳光,又往我肚子上跺了一脚把我跺倒,他一打我,我骂他了几句,胡某甲往我头部、胸部、腹部跺,他打我有一、二十分钟,把我打晕过去了,后来我被送到县医院。

3、被害人胡某戊陈述:因为胡某甲大姐夫的摩托车在我村丢了,胡某甲怀疑是我推的。2007年3月份的一天,胡某甲给我打电话让我到全民饭店,我到饭店后,见胡某民、胡某友、胡某召和胡某甲四个人,我们就在一起喝酒。胡某甲说让我拿2000元摩托车钱。我说我没有推摩托车,不拿钱。胡某甲就朝我脸上扇了几下,我拿出手机要报案,胡某甲把我的手机夺过来摔了,然后他用他自己的手机打了110报案,一会儿派出所的人过来了,就把我带到了派出所。后来派出所的人从中调解,这件事情就到底了。

4、被害人马某某陈述:因为我拾了100元钱,我给胡某甲送去时,胡某甲说丢的多。因为这事我们还闹到了派出所。后来胡某甲多次漫骂、殴打我。2008年9份的一天晚上,我到胡某琴的诊所玩,胡某甲过来后朝我脸上吐一口唾沫,当时我要拿凳子砸他,胡某琴就劝我。我把凳子放下往外走,刚走到屋门口,胡某甲抬手朝我脸上打了一拳,把我打倒在地上,他过去骑着我,我们俩就在地上撕扯,胡某辉去劝胡某甲才松手,胡某琴她们把我从地上扶起来,我从胡某琴家的后门走了。刚到家胡某甲到我家门口开始大骂,并跺我家的大门。我们就打110报警了。后来派出所的人把胡某甲劝走了。停了两天派出所的人让我拿些鸡蛋去胡某甲家道歉,我很生气坚决不去,我们感觉着在家实在没法生活了,我们一家就离家来西安打工了。

5、被害人胡某己陈述:2009年3月19日下午,我在屋内看电视,听见有拍门声,我开门一看是胡某甲,他进到院内就开始骂我,骂了有两个小时他才走。

6、证人化某某证言:去年天冷的时候,晚上7、8点钟,我在胡某琴的诊所玩,当时我、马某某、胡某琴我们三个在打牌,正打着胡某甲过去了,他一见马某某就开始骂。马某某看了看他,他就朝马某某的脸上吐了口唾沫,马某某朝地上吐了口唾沫,胡某甲就抓住马某某的头发打她,我们上去拉着,劝马某某走,马某某走到诊所门口时,胡某甲上去朝马某某脸上打了一拳,把马某某按到道牙上打马某某,马某某起来走时,胡某甲用劲跺马某某,脚滑了,他蹲倒了,脚受伤了。马某某回家了,胡某甲就在街上骂马某某,骂了好长时间。

7、证人胡××、安××、胡××证实的问题与证人化××的证言一致。

8、证人胡××证言:2005年腊月29日晚上,我正在街上卖烟花,胡某甲、胡某丙在一边玩,这时胡某乙也过来了,胡某甲让胡某乙买烟花,胡某乙不买,当时胡某甲喝多了,拉住胡某乙就打,胡某乙就骂胡某甲,胡某甲就朝胡某乙身上、头上、腰部躲,跺了十几分钟,后来不知道谁打了120,120来了把胡某乙拉医院了。

9、证人胡××、胡××证实的问题与证人胡××的证言一致。

10、证人胡××证言:2007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胡某甲打电话让我到饭店吃饭,我到饭店后,见胡某友、胡某甲及胡某甲的姐夫在屋里坐,我坐下后,胡某甲说他姐夫的摩托车丢了,怀疑是胡某戊偷的,胡某甲又对他姐夫说,一会儿胡某戊来了,你就咬住是胡某戊偷的。一会儿胡某戊来了,胡某甲问车是不是他偷的,胡某戊说不是,胡某甲过去就朝胡某民脸上扇了两耳光,我一看胡某甲要打胡某戊,就过去劝胡某甲,之后我就走了。

11、证人胡××证实的问题与证人胡××的证言一致。

12、证人刘××证言:2009年农历3月下旬的一天下午,我听见有人拍我家的大门,我就过去开门,见是胡某甲,他进到院后,就开始骂胡某己,我村的胡某立听见过来就劝胡某甲不要骂人,胡某甲不听。这时胡某臣过来了,也劝胡某甲不要骂人,胡某甲连胡某臣也骂了,胡某甲大概骂了两个小时就走了。

13、证人胡××的证言与证人刘××的证言一致。

14、撤诉书,证实胡某乙不再追究被告人胡某甲的一切法律责任。

15、悔过书,证实被告人表示悔罪,愿意痛改前非。

16、胡某乙、胡某戊询问笔录,证实胡某乙、胡某戊要求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17、许昌县X乡X村委会、支部委员会证明,证实被告人胡某甲2004年任组长以来,自费修派出所西东西路。

以上证据,经庭审查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无故殴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9日起至2010年6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建杰

审判员潘晓燕

审判员张怀中

二0一0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献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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