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王某,女,38岁,汉族。
被执行人孙某某,男,39岁,汉族。
申请复议人王某不服新郑市人民法院(2010)新执异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王某于2010年8月1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复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王某撤销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王某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国杰
审判员刘晓增
审判员张志立
二0一0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朱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