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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韶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钟某某、彭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韶山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韶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韶山市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沈某,男,韶山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钟某某,男,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

被执行人彭某某,女,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系被执行人钟某某之妻。

申请执行人韶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钟某某、彭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于2009年11月5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09)韶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总额为x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x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x元。本次恢复执行后,两被执行人执行了x元执行款及部分实物(已由申请执行人协商领受)。现两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韶山市人民法院(2009)韶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某明

代理审判员胡康松

代理审判员李石江

二0一0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曹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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