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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申请执行三门峡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异议人:三门峡市中心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三门峡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许某某申请执行三门峡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元月13日查封三门峡百货大楼门外东、西两侧门面房十六间。三门峡市中心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异议称所查封的十六间门面房为其所有,请求依法解除(2010)三法执字(2002)第37-X号裁定书所查封房产。后我院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听证,异议人向我院提交了(2007)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08)湖法执字第32-X号裁定书、(2008)湖法执查字第32-X号查封令以及(2008)湖法执字32-X号裁定书。经审查,湖滨区法院因办理三门峡中心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三门峡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已于2008年12月31目作出(2008)湖法执字第32-X号裁定书将该十六间门面房查封,后于20lO年元月15日作出(2008)湖执字第32-X号裁定将该十六间门面房抵顶给异议人。

本院认为,本院(2010)三法执字(2002)第37-X号裁定所查封的十六间门面房在查封之前已被湖滨区法院查封,且湖滨区法院已将该门面房予以裁定抵顶,该门面房已归属于异议人。异议人三门峡市中心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十六间门面房为其所有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三门峡百货大楼主楼南门外东、西两侧十六间门面房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韦子超

二0一0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吕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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