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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某,男,32岁。2008年12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取保候审,2010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因被告人任某某叔任某高某郭某丁、郭某甲打伤,2008年6月21日晚20时许,被告人任某某纠集任某波、任某奇、高某刚(三人均另案处理)在龙泰A区北门外与郭某丁、郭某甲发生打架,任某奇、高某刚、郭某丁、郭某甲受伤。2008年7月21日郭某丁、郭某甲的伤经鉴定为轻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因琐事发生打架,致多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任某某辩称:我只是持锨把参与了此事,但我并未伤人,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21日晚19时许,居住在洛龙区龙泰小区的居民郭某军回家时,在龙泰A区南门口,小区居民任某章、任某高某住郭某军,先是争吵,继而任某章、任某高某打郭某军。郭某军之子郭某丁、郭某甲等人闻讯赶到现场将任某高某伤。经鉴定,被害人任某高某损伤为轻伤(重度)。

任某高某伤后,纠集被告人任某某、任某波、高某刚(均已判刑)、任某奇(另案处理)于当晚20时20分许在该小区北门外找见郭某丁、郭某甲,双方殴斗。殴斗中郭某丁、郭某甲、任某奇、高某刚均受伤。经鉴定,郭某丁、郭某甲、任某奇、高某刚四人均为轻伤。

审理本案过程中,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就被害人郭某丁、郭某甲的经济损失问题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人任某某赔偿郭某丁、郭某甲经济损失各人民币一万元,且已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在开庭审理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郭某丁、郭某甲的陈述,证人高某、麻某、郭某乙、郭某丙证言,法医学人体损害程度鉴定书,洛龙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资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因琐事参与共同犯罪,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任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4日起至2010年6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天才

审判员:段巧枝

代审判员:李凌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牛菲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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