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铁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X村X号。
负责人龚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综合副部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钟新,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寻某某,男,1966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铁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诉被告寻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铁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2010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铁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申诉撤回诉讼,系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铁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铁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唐雨松
审判员李盛刚
代理审判员彭淑婷
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徐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