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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丁与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丁,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向某某,女,汉族,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刘某丁与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丁于2012年3月16日向某院提起诉讼。

原告刘某丁诉称:199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3年4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次年生育女儿刘某丁,现在学校读书;婚后原、被告由于家庭矛盾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向某辩称,原告陈述属实,被告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199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3年3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刘某丁;婚后原、被告由于家庭矛盾长期分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提出离婚诉讼,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刘某丁与被告向某某自愿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丁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当事人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立勇

二O一二年四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周某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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